香港數學教育學會
Hong Kong Association for Mathematics Education

本會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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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數學教育學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1.1  本會的名稱為「香港數學教育學會」,其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ASSOCIATION FOR MATHEMATICS EDUC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1.2  本會的註冊地址為:香港  薄扶林道  香港大學  教育學院

                   通訊地址為:香港  薄扶林道  香港大學  教育學院

 

1.3  本會的宗旨為:

   〔甲〕推動香港數學教育的發展;

   〔乙〕促進不同範疇的數學教育工作者的互相交流;

   〔丙〕促進數學教育工作者的專業化。

 

1.4  本會乃一獨立非牟利社團,與其他組織互不從屬。

 

第二章  會員

 

2.1  凡關心香港數學教育,認同本會宗旨的人,皆可以個人身份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執行委員會批準,並繳交指定費用後,即可成為會員。

 

2.2  會員權利包括:

   〔甲〕選舉、被選、動議、投票和罷免;

   〔乙〕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2.3  會員義務包括:

   〔甲〕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乙〕出席會員大會;

   〔丙〕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3.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一切會務由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處理。

 

3.2  會員大會職能及權力包括:

   〔甲〕詮釋及修訂會章;

   〔乙〕選舉及罷免執委會成員;

   〔丙〕審議及通過會務及財政報告;

   〔丁〕在有需要時處理與本會有關的大小事項。

 

3.3  執委會成員〔以下簡稱「執委」〕包括會長一名、外務副會長一名、內務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和其他執委二至五名。

    除會員大會特別規定外,所有執委任期皆為一年,連任次數不限。

 

3.4  執委會職能及權力包括:

   〔甲〕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乙〕預備會員大會所需的各項報告;

   〔丙〕訂定會費;

   〔丁〕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戊〕製訂會員大會議程及向會員大會作出建議。

 

3.5  各執委的職能及權力如下:

   〔甲〕會長代表本會,統籌各執委的工作,負責推動會務,及主持會員大會和執委會的所有會議。

   〔乙〕外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一切本會的對外事務,並在會長出缺或休假時暫代其職務。

   〔丙〕內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一切本會的內部事務,並在外務副會長出缺或休假時暫代其職務。

   〔丁〕秘書負責本會的文書事宜,並為會員大會和執委會撰寫會議紀錄。

   〔戊〕財政負責本會的財政事宜,並向會員大會提供有關報告。

   〔己〕其他執委需協助會長執行本會的日常事務,並在上述各職位出缺時由會長委任暫代。


第四章  會議

 

4.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又稱「週年會員大會」〕,執委會需於會期最少七天前書面通知各會員,並附上議程。

   週年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的十分之一,如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則續會需於一個月內召開,通知程序同上,

   而續會不設法定人數。

 

4.2  如有需要,會員大會可由執委會或不少於十位會員聯署要求召開〔又稱「特別會員大會」〕。

   當收到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書面通知及議程後,會長需於十五天內召開會議。

   通知程序、法定人數和流會安排跟週年會員大會相同,惟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議決的事項只限於在議程列明者。

 

4.3 執委會會議由會長於需要時召開。所有執委會會議需於七天前通知,而法定人數為執委總數的一半,

    如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續會需於十五天內召開,而續會不設法定人數。

 

4.4  在所有會議上,決議需得過半數與會成員支持始能通過,在同票時由會議主席作最後決定。

 

4.5  會長缺席會議時,由外務副會長和內務副會長依次暫代主席。若三人皆缺席時,則由出席的執委互選一人充當會議主席。

 

第五章  選舉

 

5.1  執委會成員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選舉產生,每人可投最多十票,侯選人按得票順序晉身執委會。

 

5.2  執委會各職位由獲選執委於選舉後兩週內互選產生,並隨即執行其職務。

 

第六章  附則

 

6.1  會員若欠交會費,其會員權利即被凍結。

 

6.2  所有本會的銀行戶口的提款及一切有關管理上的決定,需經本會財政簽署,並由會長或內務副會長加簽始能生效。

 

6.3  會員大會可向觸犯下列任何一項的會員作出警告或撤消其會籍:

   〔甲〕不遵守會章、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乙〕進行有損本會聲譽的活動;

   〔丙〕欠交會費超過半年。

 

6.4  任何有關解散本會的討論必須由執委會或不少於十位會員以書面提出。

 

6.5  解散本會的決定必須由會員大會作出,並對其資產及債務作出適當安排。

 

6.6  在解散本會後的十四天內,需以書面通知社團事務主任。

 

(30/1/2016週年會員大會修訂)